課程介紹
為使從事實務工作或對共有土地開發有興趣者,得以對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處分共有物之適用要件及優先購買權之通知方式、內容、主張之限制及其法律效果等程序規範,藉由課程內容之說明,使參與者掌握其理論與實務運作,進而有效運用並排除共有物之難題。
教學內容
民法物權編將所有權之類型區分為單獨所有、共有及區分所有。其中共有係指數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其種類可再區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惟因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及第828條第3項規定,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若共有人間對共有物之處分意見上有所紛歧,勢必造成對社會經濟上之重大影響。為解決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等行為不能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之事實上困難,故土地法乃於民國64年7月24日公布增訂第34條之1,特別賦與達一定應有部分比例之部分共有人,對共有物有直接處分之權。因此,為使從事實務工作或對共有土地開發有興趣者,得以對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處分共有物之適用要件及優先購買權之通知方式、內容、主張之限制及其法律效果等程序規範,藉由課程內容之說明,使參與者掌握其理論與實務運作,進而有效運用並排除共有物之難題。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目的?
二、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處分,其性質及範圍?
三、何謂應有部分,計算標準?(如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或二者並存)
四、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規定?(如契約成立前或契約成立後、方式、內容)
五、未通知優先購買人之法律效果?
六、優先購買權之效力?(債權效力、物權效力,二者之差異)
七、優先承購權之相關規定?(如有無權利、主張期限、價格、條件 ……)
八、處分之相關費用,共有人應如何負擔?(如稅捐、代書費、仲介費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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